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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工会组建工作流程

发布时间: 2022-04-13 来源:

1、成立工会筹备组

在上级工会指导下,选派符合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条件的人选负责组成工会筹备组,根据企业规模,筹备组由若干人组成,确定组长1名。筹备组成立后向同级党组织(已建立党组织的)和所在地上一级工会组织(按照隶属关系)提出书面建会申请《关于成立××××工会组织的请示》,经批准后开展筹备工作。

2、发展工会会员

向职工宣传建会的目的、意义及会员的入会条件、会员权利和义务。新职工办理入会手续;原单位转入前曾是会员的办理接转手续。

3、建立工会小组或分工会

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科室、部门、车间设置建立工会小组或分工会,推荐选举工会小组长或分工会委员会、主席(副主席)。

4、协商提名两委委员及工会领导班子候选人

两委委员候选人可以按照委员会拟设委员人数,由会员自下而上提名推荐,也可以由上级工会征求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意见提名推荐。

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要按照自下而上民主推荐,由上级工会与单位党组织协商,如果是非公企业还要符合全总《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》规定的相关条件。

工会委员和经审委员候选人以及主席、副主席、经审会主任人选建议名单确定后,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。

女职工10人以上的单位,应同步推荐女职工委员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。

5、召开工会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

工会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。工会会员在100人以上的可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(根据全总有关规定:101至200人的,代表为会员的40%至25%;201至500人者,代表为会员的25%至20%;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%至10%;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%至6%;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%,超过万人的会员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),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。(主要依据全总1992年《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》)

会员代表的产生要做到比例合理、结构科学、产生合法。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,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;不是工会会员的职工不能当选会员代表。

工会委员会应当进行差额选举,差额比例不得低于10%;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实行等额选举。

6、召开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工会领导班子

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后,分别召开两个委员会全体会议。召开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:选举工会主席、副主席(工会主席、副主席也可以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,详见工会主席直选程序);同时选举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的,由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。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:选举经审会主任、副主任。工会委员和经审委员至多可以交叉1人(经审主任可以兼任工会委员会委员),但工会主席不得兼任经审委员。

7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

草拟《关于×××工会成立暨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果的请示》和《工会干部情况表》,盖章(单位党组织或行政代章)后,报上一级工会审批。拿到上一级工会批复文件后,刻制工会印章,符合条件的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,开设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。